本帖最后由 何处无月明 于 2012-4-1 12:33 编辑
这是举个例子,冻结之后不能出租,如果他在冻结之后还和你签合同,那就是合同欺诈。起诉收你两万元的那个人,还有房东,可能那两万能收回来,还能要点补偿
槐荫区南辛庄中街土地熟化项目拆迁冻结通告
济建拆冻字(2010)第40号 经审查,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槐荫区南辛庄中街东侧、南辛东街西侧、南辛庄街以南实施土地整理熟化项目符合拆迁冻结条件,根据《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第七条规定,现将冻结事项通告如下: 一、冻结范围。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70104201000211号及附图、附件确定的拆迁蓝线范围:槐荫区南辛庄中街110号楼、118号及规划线范围内的沿街平房。
本冻结范围只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城市居民用房。
二、冻结期限。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止。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必须经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冻结期限届满之日,拆迁冻结自行解除。
三、在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特此通告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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