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发放和使用程序,方便群众,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对本市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依法登记结婚,自愿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及时到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办)登记免费领取《手册》, 凭《手册》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免费项目以及有关奖励优待政策,办理新生儿落户。 领取《手册》应当提交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夫妻二寸近期合影照片一张,并如实声明夫妻双方的婚、孕、育情况,填写《婚育状况声明书》。 第四条 领取《手册》实行统一办理制度。以女方为主,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由单位或村(居)向所在乡(镇、街办)统一呈报办理,其呈报办理责任是: (一)单位女职工由单位负责。 (二)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在男方户籍地长期居住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四)户籍在单位职工家属区无村(居)民委员会的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或家委会负责。 (五)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中心负责。 (六)集体户口的无工作单位人员由集体户口单位负责。 (七)户籍在未成立居民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无工作单位人员,由街办直接负责办理。 (八)女方无工作单位且户籍不在我市,但在我市长期居住的,由女方户籍地委托户籍在我市的男方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九)户籍在我市以外且在我市具有常住趋势的流动人口,可由其户籍地委托,由现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十)其他特殊情况由市统一协调解决。 各单位、村( 居)、组织及时受理当事人领取《手册》申请,属于呈报范围的要及时向乡(镇、街办)呈报办理。 对不属于呈报范围的,要向当事人讲清楚原由及呈报单位,并负责协助办理。 乡(镇、街办)对符合申办《手册》条件的,在7 个工作日内受理登记办结。
第五条 办理《手册》实行一次性告知和首席问责制。首次受理《手册》申请的乡(镇、街办),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办理《手册》所需要的材料和相关要求并负责或协助办理完结。 第六条 办理《手册》实行AB 角制度。发放《手册》的乡(镇、街办)要保证有一名工作人员,随时办理《手册》。办理时不得索取除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外的任何证明材料。 第七条 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办理《手册》,实行委托管理制度。发放《手册》的乡(镇、街办)要及时向另一方实施委托管理,另一方在收到委托函后,在10 个工作日内告知发函单位,共同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对育龄群众咨询申领《手册》要及时给予解答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严禁借发放《手册》之际搭车收费和一切变相收费。 把《手册》的发放管理纳入实名举报奖励范围。在《手册》发放管理过程中违背服务承诺故意刁难当事人的,被群众实名举报后,经查实按有关规定执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因《手册》发放而造成群众上访等不良影响的,按照《信访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扣除相应区县分值。 第九条对该发《手册》不发,发了《手册》该委托管理未委托管理,而造成育龄妇女漏管,出现违法生育和出生漏报的,一律纳入《手册》发放地的管理考核;对于不反馈告知、该接收委托未接收而造成上述问题的,一律纳入现管理地的管理考核;对于发放地和管理地因没有做好工作而出现的上述问题,分别纳入各自的管理考核。 第十条 当事人在申领《手册》过程中,做虚假陈述或虚假声明自己的婚孕育情况属欺诈骗取行为。以诈骗手段取得《手册》的,要收回《手册》, 给予公开通报,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造成违法生育的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 《手册》遗失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手册》持有人应当立即报告原发《手册》机关,由持有人登报声明作废,按程序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发。 持有《手册》人员不再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由原发《手册》机关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原发《手册》机关宣布作废,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建立全市育龄妇女管理查询平台。以乡(镇、街办)为单位每月将办理《手册》情况录入微机,并逐级上传至全市数据库,以市信息中心WIS 系统数据库为中心,乡( 镇、街办)、村(居)、单位登陆市人口计生平台,实现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予发放《手册》,上报出生时按违法生育统计上报。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自生育之日起60 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并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 个工作日内, 按第四条规定的所在乡(镇、街办)补发《手册》。上报出生时按合法生育上报。逾期未补办结婚证的,不再发放《手册》,上报出生时按违法生育上报。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手册》的育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30 日内按本规定的程序补办。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手册》, 发现无《手册》的,应在3 个工作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时,应查验并留存“ 新生儿落户备查联”,对无《手册》的,应当在落户后3 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乡(镇、街办)。各乡(镇、街办)对公安派出所送达的《无证落户通知书》,应及时接收,按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理,不得推诿拒收。
第十六条 持有《手册》的育龄夫妻自婴儿出生之日起,30 日内主动向发放《手册》部门报告出生情况,由该部门在《手册》相应处加盖公章,以备到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 发放《手册》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 日内统计上报出生。 第十七条 持有《手册》的流动人口,由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手册》在全市范围内有效,生育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的单位实施统计。 第十八条 在发放《手册》时,应由发放部门打印《手册》上相关内容,并加盖发放部门钢印,同时将《手册》发放情况通过内网及时上传。各乡(镇、街办)应于每年5 月初将本年度( 上年4 月至当年3 月)发放《手册》情况及时汇总,并逐级上报,县级计生局于5 月30 日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发规处。
第十九条《手册》发放部门钢印字样统一为“XX 县(市、区)XX 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专用章”、“XX 县(市、区)XX 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条《手册》中的“落户登记”、“新生儿落户备查联”中的“落户登记经办人”栏目由公安部门填写;婴儿出生时间、性别、接生地点和接生人员签字栏目由卫生医务人员填写;其他栏目由计生部门填写。 第二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落实,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发放渠道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手册》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手册》由全省统一印制。《手册》的编号与育龄妇女编码一致。凡是农村居民,在育龄妇女编码前增加一个英文字母大写的“C” 作为识别码。 第二十四条 对持《手册》在三年内未怀孕并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当到原发《手册》机关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济南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08 年10 月7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