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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也就是说,物权法实施以后,不动产登记簿才是真正的房屋身份证,当房产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须以登记簿为准。而房屋的权属,也以登记人为准。换言之,如果夫妻双方买房,如果只登记一方名字,则不视为共有财产,登记方单方享有对该房屋的处置权利。
+ c, G0 X1 y; ^& D: s! U9 e2 N 但是《婚姻法》规定,婚后购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如何处理《物权法》和《婚姻法》之间的冲突?答案是,《物权法》是新法,《婚姻法》属于旧法,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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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l$ m, R. G5 g以上是我在网上搜索到的,我也不知道正确与否,敬请懂法的朋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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