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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一份原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的律师函,向欠费的业主追缴物业费和滞纳金。而且此前几次都是法院判物业公司证据充足,情况属实,对于追缴物业费法院给予支持。但是物业服务当中存在一些瑕疵引起业主不满意,情况也属实,对于物业公司追缴滞纳金法院不予支持。这其中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起诉的不是全部欠费业主,而是部分欠费业主,不知物业公司是否还看对方事主而决定是否起诉吗?抱着要上一点是一点的态度?还有关键一点,对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了,业主理应缴纳物业费,但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没有履行当初签订合同中的条款,业主的权益也受到了损失,这种情况下业主又该向谁来申诉?如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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