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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定,允许符合下列条件并实际居住、有合法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济落户。(1)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新建成套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含办理抵押贷款房)。(2)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成套二手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两年以上(含办理抵押贷款房)。(3)在本市三县一市(章丘、平阴、济阳、商河,以下同)居住3年以上人员,在市内六区购置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取得房产证(其他条件同上述第一、第二款)。这里所说的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须提交7类证明材料
购房人办理落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入户人申请;(2)入户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其中属三县一市迁入人员均须提供《居民户口簿》;(4)入户人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信》;(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复印件;(6)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仅限购买新建成套商品房),买卖房屋协议及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仅限购买二手商品房);(7)其他证明材料。
居民可直接到分局户政科申请
购房类的入户申请,由各公安分局户政科直接负责,手续完备的,自受理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市局;市局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分局、派出所在收到户口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居民办理相关手续。另外,申请人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购房落户应为在我市市区购买的商品住房,其建筑面积以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地下室、车库面积。
(2)对拥有共同产权的商品住房,如共同产权人均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允许其中一人按相关购房落户条件,办理在济落户;如共同产权人一方系济南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不再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迁济落户。
(3)在本市三县一市居住3年以上人员,是指在本市三县一市取得常住户口 3年以上的人员。
购房时先确定该房无户口常住
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其适用范围是指按购房落户政策迁入市内六区的人员,自2008年11月7日起购房落户的,本套商品房五年内不再享受上述购房落户政策。居民申报购房落户迁入时,该商品住宅房内应无其他人员的常住户口。
购房落户政策调整后,对申报购房落户的居民,拟落户地派出所在出具《在济居住户籍证明》时,将通过微机人口信息系统对其落户地址上的原落户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核实,如在该地址中已有按购房落户迁入市区人员,且从落户之日算起不满5年的,将及时依据有关规定告知申报购房落户居民,目前暂不符合落户条件,不予出具《在济居住户籍证明》。各分局户政科在受理购房落户申请时,也按照上述方法逐一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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